日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自2024年4月1日起,兵团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全部政府采购项目公告和公示信息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中央主网提供全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一站式”查询服务。
《通知》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单位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兵团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
《通知》还要求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缓解中标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单位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30%以上,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本《通知》中关于“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的相关规定与《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兵财库〔2023〕29号)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以下为原文
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宜的通知
兵团机关各部门、院(校)、各直属机构,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师市财政局,草湖项目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方便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要求,结合兵团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一)共享政府采购信息,提高信息查询使用便利度。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自2024年4月1日起,兵团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全部政府采购项目公告和公示信息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中央主网提供全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一站式”查询服务。
(二)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充分保障供应商的知情权。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及评审总得分。
(三)推进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单位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兵团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
二、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效率
(一)缩减采购合同签订时限,提升采购合同签订效率。采购单位要强化内部控制,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压缩采购合同签订期限,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迟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政府采购合同中应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二)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缓解中标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单位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30%以上,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单位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三)实行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提升政府采购便利度。除涉密采购和紧急采购等特殊情形外,全部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实现在线公开采购意向、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包括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等)、签订采购合同、提交发票、支付资金、提交履约验收报告、信用评价、用户反馈等功能。优化平台注册供应商信息查询搜索功能,为政府采购当事单位无偿提供便捷、免费的在线信息查询、检索服务,方便各方主体及时了解供应商信息。
(四)推进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要确保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采贷”信用融资渠道;采购单位要依法备案采购合同,积极配合融资机构确认或变更合同收款账户;兵师财政部门应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供应商和采购单位的关系,监督和协调采购单位做好“政采贷”的回款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采购单位要充分认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内部职责分工。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兵团财政局的工作部署,把信息公开和提高采购效率的各项政策落实落细。
(二)强化督促指导。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采购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指导,督促采购单位提升采购需求管理、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环节的决策效率,压缩内部采购业务办理时限,加快采购执行进度,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三)强化监督检查。兵师财政部门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专项检查、定期抽查、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及时发现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约谈、书面通报、处理处罚等措施,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工作落到实处。
本通知中关于“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的相关规定与《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兵财库〔2023〕29号)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兵团财政局
2024年4月3日